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475號
CHEV,103,彰簡,475,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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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75號
原   告 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吉
被   告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4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3,581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103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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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