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3年度,256號
GSEV,103,岡補,256,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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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宗毅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ꆼ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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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