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3年度,255號
GSEV,103,岡補,255,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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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劉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梁秋茗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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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