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黃筠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健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ꆼ
拾捌萬ꆼ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