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3年度,249號
GSEV,103,岡補,249,201410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靜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ꆼ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ꆼ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