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何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岡簡字第249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 年10月2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ꆼ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肆拾ꆼ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ꆼ佰ꆼ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歷史交易帳務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 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 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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