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林祥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岡簡字第24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ꆼ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額計算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 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 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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