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3年度,216號
GSEV,103,岡簡,216,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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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ꆼ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黃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岡簡字第21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 年10月16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ꆼ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ꆼ拾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ꆼ仟ꆼ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客 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各1 份、債權讓與證明書3 份、債權讓與 報紙公告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李姝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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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