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吳老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滬北極殿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