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3年度,180號
GSEV,103,岡簡,180,201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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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竹滬北極殿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莊榮源
送達代收人 邱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老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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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