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岡山簡易庭(刑事),岡秩字,103年度,10號
GSEM,103,岡秩,1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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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岡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榮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 年10月6 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源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ꆼ時間:民國103年6月初至同年9月15日。 ꆼ地點:雄市○○區○○巷00弄00號。
ꆼ行為:未經合法許可,在露天拍賣網頁張貼販賣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警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ꆼ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ꆼ露天拍賣網站網頁、會員帳號及登入IP位址查詢資料。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又製造、運輸、販賣、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亦有明文。被移送人未經依警械許可定 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訂 定)第7 條之規定申請許可而販賣電擊棒,核其所為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此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及違序 後態度良可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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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