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黃福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百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翊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洛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起訴狀所載主張遭越界建築佔用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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