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965號
SLEV,103,士簡,965,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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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楊潔如
原   告 楊慧珊
原   告 蕭淑鏵
原   告 楊宜芬
前列四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真劉桂華郭定春林冠妗、蔡忠航、林
育平、黃瑋華邱桂梅李金土吳秀香黃素蘭何月鳳、黃
桂香、林阿雲徐清梅林鍾容許新金、林秀美、許真宜、陳
毓麟、蔡佳蓉張玉梅劉東銘潘相楹、鍾秀麗林靖樺、莊
玉梅、孫成業葉書瑋李興和黃新珍洪秀鳳王淑瑛、陶
金花、劉成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上列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應陳
  報上列被告之住居所地。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壹
  佰玖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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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