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65號原 告 楊潔如原 告 楊慧珊原 告 蕭淑鏵原 告 楊宜芬前列四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真、劉桂華、郭定春、林冠妗、蔡忠航、林育平、黃瑋華、邱桂梅、李金土、吳秀香、黃素蘭、何月鳳、黃桂香、林阿雲、徐清梅、林鍾容、許新金、林秀美、許真宜、陳毓麟、蔡佳蓉、張玉梅、劉東銘、潘相楹、鍾秀麗、林靖樺、莊玉梅、孫成業、葉書瑋、李興和、黃新珍、洪秀鳳、王淑瑛、陶金花、劉成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上列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應陳 報上列被告之住居所地。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壹 佰玖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