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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906號
SLEV,103,士簡,906,201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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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06號
原   告 黃春子
      陳登賢
      柯善紋  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林振宏
      陳郁瑄
      陳怡君
      吳靜芬
      陳嘉琳
      劉國賓
      楊勝傑
      如易娜落
      梁枝敏
      李美惠
      王芝燕
      侯麗鳳
      楊長營
      游芳基
      曹清池
      蘇美玉
      黃惠霞
      黃芳逸
      郭金英
      黃麗玲
      黃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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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