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06號
原 告 黃春子
陳登賢
柯善紋 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林振宏
陳郁瑄
陳怡君
吳靜芬
陳嘉琳
劉國賓
楊勝傑
如易娜落
梁枝敏
李美惠
王芝燕
侯麗鳳
楊長營
游芳基
曹清池
蘇美玉
黃惠霞
黃芳逸
郭金英
黃麗玲
黃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