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764號
SLEV,103,士簡,764,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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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原   告 旭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緯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被   告 黃拱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26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 年度附民字第3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旭誠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謝雅婷,於訴訟 程序進行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何俊緯何俊緯聲明承受訴訟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互不相識,被告於民國100 年10月初突 向伊購買膠帶,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7,640 元,被告並 以發票人為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童行公司)之 30日遠期支票付款,以取信於伊。嗣被告向伊陳稱接下宏達 電之大案,用量很大,緊急向伊下單購買膠帶,伊存貨不足 即向日本商下單催料,並因被告之催促而將現有存貨出貨予 被告,被告於受貨後以三童行公司名義簽發金額42萬3,360 元,發票日為同年12月30日,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 行之支票乙紙交付之。詎至同年12月中旬,因日本之貨物已 到臺灣,欲通知被告受貨時,三童行公司已無人接聽電話、 被告手機亦關機,經向銀行查問,方知三童行公司已有多張 跳票,嗣上開支票到期日後,經提示亦遭退票,而實際交易 日與三童行公司大量跳票日前後不到2 個月,顯見被告係以 詐欺之不法手段騙取金錢利益,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伊在刑事部分(下稱本件刑案)已經否認有詐欺 犯行,伊希望等臺灣高等法院就刑事部分(103 年度上易字



第720 號)判決後,再決定是否與原告談和解;對於法院調 取並援用刑案卷宗資料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先向伊購買價金1 萬7,64 0 元之膠帶,並以發票人為三童行公司之遠期支票付款兌現 ,再向伊單購買大量膠帶,被告於受貨後以三童行公司名義 簽發金額42萬3,360 元之支票交付,嗣三童行公司及被告均 失聯,且上開42萬3,360 元之支票到期日後,經提示亦遭退 票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調閱本件刑案卷宗查 核無訛,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係以詐欺方式,向伊取得系爭膠帶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本件刑案前經本院 以102 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認定被告有詐欺犯行明確並判 處罪刑在案,被告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 易字第720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 存卷可按。而本院核閱本件刑案卷宗結果,可知被告係於10 0 年8 月至11月間密集向訴外人立鉅工業有限公司、億展導 線有限公司、捷倫工業有限公司順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昱泓工業有限公司越旺實業有限公司軒馬企業有限公司晟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環茂興業有限公司、展騰有限公 司、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上開11間公司已與被告達成和 解)、通鎰五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丕展金屬有限公司、品 昂企業有限公司、駿成股份有限公司國貿股份有限公司及 原告,訂購大量之腳踏車零件(如立管、車手、花鼓、齒盤 、車頭碗組鋼珠巢、曲柄、飛輪、軸心、煞車線、夾、坐墊 等)及TESA膠帶,並約定於同年10月至12月間交貨,而以發 票日為同年12月9 日至30日間之遠期支票以代付款,卻均遭 退票;被告乃以三童行公司名義,先買進少量貨品並以支票 付訖,以取信上開廠商,嗣再於短期間內,密集、大量向上 開廠商訂貨,或僅支付低額定金,或使廠商出貨後即拒不付 款,使各被害廠商陷於錯誤而出貨或代墊費用,嗣經催討, 卻百般推拖,或避不見面,諉稱會清償,卻仍分文不付,亦 不退還貨物;而被告即以此方式先於100 年10月初向原告買 受1 萬多元之貨物,交付支票給付貨款兌現後,先取得原告 之信任,再向原告大量進貨價金達42萬3,360 元,之後所交 付支票旋遭退票;本件如割裂觀察個別廠商交易情形,固具 商場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外貌,但就整體予以綜合判斷, 即見此為被告精心設計之騙局,乃以將來得兌現貨款為誘餌 之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大量貨品,被告自有詐欺之 存心及作為。據此,被告所為自屬侵權行為,其既侵害原告 財產上之權利,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猶執陳詞為辯,



自非可採。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 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42萬3,36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8 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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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泓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丕展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