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袁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愛美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並附所請求
金額之計算書。
二、應提出起訴狀繕本,並就上開事項另提出補正狀繕本(後附
證據影本)。
三、應提出相對人劉愛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