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3年度,992號
SLEV,103,士小調,992,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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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袁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愛美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並附所請求
  金額之計算書。
二、應提出起訴狀繕本,並就上開事項另提出補正狀繕本(後附
  證據影本)。
三、應提出相對人劉愛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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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