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楊寶中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培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