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682號
SLEM,103,士簡,682,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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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經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易經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陳易經係以一行為同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 應徵期限5 日罪及同條項第9 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核 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核准 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9 款,刑 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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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