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632號
SLEM,103,士簡,632,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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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紹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撤緩偵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紹緯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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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