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貴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 年度偵字第5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貴源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 告犯罪手段、該重建之違建物對市容及公眾安全之危害程度 ,以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考量被告先前甫 因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罪,而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士簡字 第364 號、第489 號判決處拘役40日、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 定,有該等判決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