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3年度,208號
OLEV,103,員小,208,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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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洪志亮
被   告 陳瑞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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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