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3年度,51號
PKEV,103,港小,51,201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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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小字第51號
原   告 林艾樺 
被   告 丁源成 
      丁冠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零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 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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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