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929 號
被付懲戒人 張榮元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 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張榮元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南 投收容所前科員,於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 二大隊臺中縣專勤隊(現為臺中市第二專勤隊)期間,明知 依本國相關移民法律,具有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 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權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無真實查緝逃逸外籍勞工之事實,竟利用 其職務上之機會,作不實查緝筆錄,以詐領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已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下稱查 緝獎勵金)及檢舉非法外勞獎勵金(下稱檢舉獎勵金)等不 法利益。計有 98 年 8 月間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 PRISS ATIYAWATI」 詐領查緝獎勵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於同一時間,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MAI THI HOA 」、「DAO THI KIM THAN」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98 年 10 月間,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MURNI」 ,詐領查緝 獎勵金 1,000 元。98 年 10 月間,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 工「WAHYUTI SRI」 ,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案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900、11331 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2 年 度上訴字第 1718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利用職務 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褫奪 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 懲戒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103 年 7 月 30 日以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544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 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 決在卷可稽。
三、內政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而有觸犯貪污治罪 條例之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 涉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前 段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則應予免職,應認對 其已無再為本案處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免議。至
於被付懲戒人另被訴關於分別與許家榮、張世昌、李玉如、 王承志、蔡秀珠、陳倍中、陳慧美共同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詐取查緝獎勵金及檢舉獎勵金等不法利益。計有 97 年 10 月間,與陳慧美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HOANG THI HUONG 」、「NGUYEN THI KHANH」,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 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7 年 10 月間與陳倍中不實查緝 越南國籍勞工「NGUYEN THIHOAN」及印尼國籍勞工「 SUTINAH BINTI SAKI」,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 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10 月間,又與陳倍中不實查緝 越南國籍勞工「HOANG THI NGUYET」,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5 月間,與王 承志不實查緝印尼國籍勞工「KRISMIYA TUN AYEN」 及「 TARTI」 ,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5 月間,與許家榮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LE THI LINH」及「NGUYEN THI VINH」 ,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6 月間,與張 世昌不實查緝泰國國籍勞工「CHAOTHAI BUNRUANG」 ,詐領 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檢舉獎勵金 4,000 元;98 年 7 月間,與李玉如不實查緝越南國籍勞工「DO THI LAN」及「 NGUYEN THI HUONG」,詐領查緝獎勵金 2,000 元、檢舉獎 勵金 4,000 元;98 年 8 月間,與蔡秀珠不實查緝印尼 國籍勞工「LINDA」 ,詐領查緝獎勵金 1,000 元、檢舉獎 勵金 4,000 元等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同上判 決被付懲戒人無罪確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委 員 高 秀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