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3年度,86號
NHEV,103,湖聲,86,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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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聲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吳祚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將其對相對人之本 件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 從屬權利(下稱本件債權)讓與第三人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成長一資產公司),嗣中華成長一 資產公司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將本件債權讓與第三人馬 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 資產管理公司),富析資產管理公司又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七 日將本件債權讓與聲請人。惟聲請人受讓該債權後,欲依民 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卻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 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 契約書影本一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份、債務人通知函 及經郵政機關記載「遷移新址不明」退回之信封一份、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且相對人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 理遷徙登記,已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遭依法遷入新北市 汐止區戶政事務所內設籍迄今,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 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閱無誤,聲請人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 正住居所而為送達,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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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