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3年度,136號
CLEV,103,壢簡聲,136,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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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宋坤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債務,日盛銀行業於民國101 年 10月26日將該債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 新公司),立新公司於102 年3 月15日將該債權讓與中譽財 信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譽公司),中譽公司復於102 年3 月20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欲依民法 第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惟該處所實為桃園縣平鎮市戶政 事務所,是以相對人目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31202 號債權憑 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本院依 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亦載明相對人戶籍址已設籍 在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 紙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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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