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3年度,488號
CLEV,103,壢小,488,201410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元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莊育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1/1頁


參考資料
元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