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3年度,464號
CLEV,103,壢小,464,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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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余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幣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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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