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救字,103年度,31號
SJEV,103,重簡救,31,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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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惠玲
代 理 人 鄭志政律師
相 對 人 徐明達
相 對 人 徐重楠
相 對 人 徐連富
相 對 人 徐挺菖
相 對 人 徐𤆬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憲宗
相 對 人 陳徐阿麗
相 對 人 鍾徐春枝
相 對 人 徐省
相 對 人 徐素真
相 對 人 李秀珠
相 對 人 李郭美德
相 對 人 郭和生
相 對 人 陳碧惠
相 對 人 黃意清
相 對 人 黃馨瑩
相 對 人 黃文亮
相 對 人 黃春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明達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黃惠玲對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徐明達、徐重 楠、徐連富徐挺菖徐𤆬之繼承人黃憲宗陳徐阿麗鍾徐春枝徐省徐素真李秀珠李郭美德郭和生、陳 碧惠、黃意清黃馨瑩黃文亮黃春木間請求分割遺產等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影本乙份 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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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