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3年度,661號
FSEV,103,鳳簡,661,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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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6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   告 柯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11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0 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 所附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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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