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754號
FSEV,103,鳳小,754,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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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5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傅自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自民國97年2 月12日即設籍於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2 樓,迄今仍設籍該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在卷可參,其住所應亦為該處,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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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