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625號
FSEV,103,鳳小,625,201409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625號
原   告 黃繽賢
被   告 原駿家電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 ,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2條及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雖主張應以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方有管轄權,並請求 將本件移送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審理。然查,本件原告主張於 網際網路向被告購買電視,拆箱後發現損壞故欲解除契約, 並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依原告提出之交易資料,收件地址 為原告住所之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顯見 本件確係因買賣契約而涉訟,且債務履行地即為原告住所地 。依前揭規定,債務履行地既為本院轄區,本院對之即具有 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權。且本件別無符合其他專屬管轄之特別 要件,原告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自屬合法有據,被 告聲請移轉管轄,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1/1頁


參考資料
原駿家電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