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53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富興
被 告 杜慧玲
杜慧汶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湯子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少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少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杜少卿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民國98年1 月至101 年1 月( 未約定 日) ,借款前6 個月按月償還利息,第7 個月起攤還本息, 利息隨公告調整。詎杜少卿自98年3 月8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原告本金10萬元及自98年3 月8 日起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9.2 計算之利息。杜少卿於102 年11月24日死亡,被告 為陳美容之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是被告應於繼承之遺 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少 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98年3 月8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杜少卿沒有遺產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又未辦理拋棄繼承。則原告請求被告於被繼承人杜少卿 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