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500號
FSEV,103,鳳小,500,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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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梁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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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