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906號
FSEV,102,鳳簡,906,201409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柏凱即富麗服飾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梅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61,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然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