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281號
KSBA,103,訴,281,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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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劉發上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沈洸洋 主任
訴訟代理人 吳大明
郭世熙
陳志瑋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2年9月17日以高市府地發字第102712 84400號函請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下稱 美濃段)7054地號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限制登記 註記(禁止處分)予以塗銷,並連件撤銷該地號原地籍圖重測 結果,回復原地籍(即美濃段301-2、301-6地號),同時於該 地號登記簿加註「補辦地籍圖重測中」。被告接獲上函據辦 畢後,即以102年10月9日高市地美測字第10270699500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略以其已於102年10月3日將原告所 有美濃段7054地號辦理塗銷註記及撤銷回地籍圖重測結果, 並於回復之原地籍美濃段301-2、301-6地號登記簿加註「補 辦地籍圖重測中」。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被告所為上開登記,係由高雄 市政府函請被告為之,本院認有使高雄市政府輔助參加訴訟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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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