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03年度,20號
KSEV,103,雄訴,20,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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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訴字第20號
原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簡 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 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 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票據之法律關係為 請求權基礎,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票款 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依兩 造間租賃契約而為請求,並追加請求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 票款即租金75萬元及遲延利息,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50 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審酌追加之訴與原起訴之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自可准許。又原告為 訴之追加後,已致本件訴訟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1 、2 項範圍,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7 日與原告簽立租賃契約 書,承租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 0000地號等4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租期自101 年10月 7 日起至103 年10月6 日止,共計2 年,約定每月租金為25 萬元,每次應繳3 個月租金計75萬元,並分別開立票面金額 均為25萬元之支票8 張予原告,作為租金之給付(下稱系爭 租賃契約),詎原告持其中用以支付102 年10至12月、103 年1 至3 月租金之附表編號1 、2 所示支票,向銀行提示兌 現時,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共積欠原告票 款即租金150 萬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 依票據及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具狀辯以:不爭執有 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租期、租金之給付方式均如原告所主 張,惟被告簽約時另有繳付原告50萬元押租金,原告依兩造 間租賃契約之約定,負有返還被告50萬元押租金之義務,惟 原告迄今未返還,則其請求被告逕給付其租金,並無理由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32-36 頁),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或未爭執,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於103 年3 月18日提出答辯狀,抗辯其有繳付原告50 萬元之押租金,原告尚負有返還之義務云云,惟原告嗣於10 3 年4 月3 日另主張:兩造已於103 年3 月28日協議自即日 起終止系爭租賃契約,被告應於103 年4 月30日前拆除所有 地上物,完成土地點交返還,押金50萬元不退還等語(見本 院卷第47、53頁),並提出加載有上述協議內容作為補充條 款、經被告前任法定代理人王聰吉在補充條款處簽名、蓋印 被告公司章之租賃契約書,資為證明(見本院卷第53頁), 雖王聰吉自102 年8 月6 日起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16 頁), 惟其為訂約時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對於系爭租賃契約較為瞭 解,由其代理被告公司與原告協議系爭租賃契約之終止,尚 屬合理,又系爭租約原至103 年10月6 日始屆滿,惟原告於 103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即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被告



均已清除(見本院卷第61頁),可見被告確有提前終止系爭 租約,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之舉,堪認原告主張王聰吉有代 理被告與原告協議終止系爭契約,不退還押金等情,應非子 虛,且本院於本案審理中陸續將載有原告主張系爭租約已合 意終止、被告已同意不退還押租金等內容之書狀、言詞辯論 筆錄寄送被告(見本院卷第51-54 、58、65頁),被告均未 具狀或到庭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證據 調查之結果,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故被告先前未返 還押租金之抗辯,即無足採。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 ,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126 條、第131 條第 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 支付租金;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439 條前段、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項 、第203 條亦有明文。 ㈣被告交付予原告用以支付102 年10至12月、103 年1 至3 月 之支票既均遭退票而未為給付,被告之租金債務即不消滅, 故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自102 年10月1 日 起積欠之租金,即屬有據,惟系爭租賃契約於103 年3 月28 日即終止,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應僅得請求被告給付計 至103 年3 月28日之租金共147 萬5806元〈102 年10至12月 之租金75萬元+103年1 至2 月租金50萬元+103年3 月1 日至 28日租金22萬5806元(25萬元×28/31 =22萬5806元)=14 7 萬5806元〉,而不得請求被告給付103 年3 月29日至31日 之租金2 萬4194元。然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 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 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 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 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交予原告 之附表所示支票既均遭退票,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被 告於本案審理中復未就上述因提前終止租約而溢付之租金,



提出票據原因關係抗辯,則原告仍得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即被告依票面金額,給付票款150 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4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及兩造間租賃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150 萬元,及自103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依聲請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日 │發票人│付款人 │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退票日)│
├──┼─────┼────┼─────┼───┼─────┼─────┤
│ 1 │AB0000000 │75萬元 │102.10.15 │被告 │臺灣中小企│102.10.15.│
│ │ │ │ │ │業銀行屏東│ │
│ │ │ │ │ │分行 │ │
├──┼─────┼────┼─────┼───┼─────┼─────┤
│ 2 │AB0000000 │75萬元 │103.1.15. │被告 │同上 │103.1.15.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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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