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玉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初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