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陳俊嘉
林育德
蔡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第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元,原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
算式:1,000 元×1/2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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