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宜樵
蘇子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8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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