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515號
KSEV,103,雄補,1515,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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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發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寧間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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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