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572號
原 告 劉正中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
被 告 陳怡丞
陳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零分再開辯論,請原告本人、訴訟代理人及被告本人務必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