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1387號
KSEV,103,雄小,1387,201409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87號
原   告 王國輝
被   告 鄭貴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