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87號原 告 王國輝被 告 鄭貴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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