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翔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647,964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 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