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3年度,39號
KSEV,103,司雄補,39,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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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翔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647,964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 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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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