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馬小字第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訴訟代理人 許仁杰
被 告 薛光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3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肆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德盛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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