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勤立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華
訴訟代理人 張裕芳
被 告 NGUYEN DUY HUNG即阮唯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其合法聘請之外籍勞工,於民國100年9月26 日,突遭受意外事故受傷,因被告尚無能力支付龐大醫療費 用,乃由原告先行代墊總計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0872 元,及於被告住院期間委託他人予以看護照顧,並於被告出 院後安排陪同前往醫院回診治療等事宜,另計代為支出1000 0元,以上合計80872元,詎被告嗣卻逃跑且經查獲遣送出境 。爰依代墊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8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護照及中華民國居留 證、童綜合醫院診斷書與收據、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又被 告目前確已出境,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6月25日 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代墊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應給付808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即10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 訴訟費用額286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1860元=2860
元),由敗訴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之19條第 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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