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3年度,406號
FYEM,103,豐簡,406,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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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慧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5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慧美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及大樂透簽單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蕭慧美前於民國99年間已因相同罪名,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執行處分金新臺 幣30,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詎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顯見其並無誠心悔過之意 ;惟衡其犯罪之時間非長,犯罪手段平和,暨其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大樂透簽單2張為當場 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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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