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3年度,65號
HUEV,103,虎簡,65,201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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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虎簡字第65號
原   告 陳俊龍
被   告 林瑞峰
訴訟代理人 邱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於超過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零伍拾貳元部分,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 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堪認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 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業經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 例闡釋甚明。本件被告既持原告所簽發未載付款地,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如附表一所示5 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 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103 年度司票字第91號)。而 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並非系爭本票之執票人,自不得向本院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部分是否存 在兩造之間,顯有爭執,且該債權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 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有受侵害之 危險,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應認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訴外人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龍鑫公司)向訴外人谷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谷林公司 )訂購甘蔗採收機之零件、消耗品等所積欠之貨款款項,是 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是為清償龍鑫公司對谷林公司所負債務, 被告並非谷林公司,自無權向鈞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 定;縱被告受谷林公司讓與系爭本票債權,然因讓與債權之 債務人為龍鑫公司,被告取得對於龍鑫公司之債權,而非對 原告之債權;又原告簽發系爭本票後,業已清償部分款項, 迄今僅積欠1, 156,052元,詎被告竟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系爭本票面額1,386,120 元,顯有未合,爰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原告曾於民國99年10月6 日以切結書表示承擔龍鑫公司對谷 林公司之債務,並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9 紙予谷林 公司,原告業已承擔龍鑫公司對谷林公司債務,而被告因受 谷林公司無償贈與系爭本票,並將系爭本票債權讓與被告, 被告自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又龍鑫公司向谷林公司購買農 業機械零件金額合計2,286,120 元,原告為清償龍鑫公司之 債務,遂於99年6 月17日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9 紙 予谷林公司,嗣原告僅清償1,130,068 元,尚欠1,156,052 元,因如附表一編號1 號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300,000 元 ,然原告業已清償230,068 元,尚餘69,932元,對於原告積 欠總額為1,156,052 元,被告並不爭執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清償龍鑫公司對谷林公司之貨款,貨款金額合計為2, 286,120 元,原告遂於99年6 月17日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本票,合計金額為2,286,120 元。原告業已清償之金額為 1,130,068 元,尚積欠1,156,052 元未清償,原告業已取回 如附表二編號1 號至4 號所示之本票。
㈡99年10月6 日,原告開立切結書記載原告積欠谷林公司貨款 ,因如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之本票於99年9 月30日到期,原 告無力支付,願在如附表二編號2 號所示之本票到期前還款 。原告願意按其餘本票到期日清償。
㈢谷林公司之代表人為訴外人林瑞寬,龍鑫公司之代表人為原 告。
㈣103 年8 月4 日,債權讓與書記載債權人谷林公司將對債務 人龍鑫公司之債權1,156,052 元讓與被告,並於103 年8 月 6 日通知原告。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並非谷林公司,自不得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縱被告受讓取得系爭本票債權,然因受 讓與債權之債務人為龍鑫公司,被告僅取得對於龍鑫公司之 債權,而非對原告之債權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所 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是否得執系爭本票對原告行使票據權利? 茲敘述如下:
⒈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 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29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



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 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 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 第13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予谷林公司以清償 龍鑫公司積欠谷林公司之債務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 明細表、切結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 頁、第12頁),堪 認屬實,是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予谷林公司,原告與谷林公司 為直接前後手關係。而谷林公司於103 年8 月4 日將所取得 系爭本票無償轉讓被告,並將債權讓與通知原告之事實,業 經被告陳述明確(參本院卷第84頁反面),並有債權讓與書 、通知書存卷可考(參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司票字第91號卷宗,核閱相符,堪認為 真。從而,被告業已自谷林公司受讓取得系爭本票,自為系 爭本票之執票人,並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原告僅空言主張被告並非系爭本票之執票人,不得行使 票據權利,應無理由。然被告既係由前手谷林公司處無對價 受讓系爭本票,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不得享有優於前手谷 林公司之權利,原告得以其與被告前手即谷林公司間所存抗 辯事由,對抗被告。而系爭本票逾1,156,052 元部分,業已 因原告清償而不存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不爭執事項 ㈠),堪認屬實。故被告因無償贈與之原因關係受讓系爭本 票,被告不得享有優於前手谷林公司之權利,原告自得以已 清償前開金額部分之抗辯對抗被告,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 票逾1,156,052 元部分,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應堪採信 。
⒊至原告主張被告僅受讓谷林公司讓與對龍鑫公司之債權並非 受讓對原告之債權云云,惟查,經本院合併觀諸債權讓與書 、通知書記載谷林公司對龍鑫公司、原告有債權1,156,052 元,現讓與被告等語,原告前開主張業已與債權讓與書及通 知書文意不相符合,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原告 上開主張,礙難採信。
㈡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逾主文第1 項 所示票款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一: 103 年度虎簡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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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號│ │(新臺幣)│ │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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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6月17日 │300,000元 │100年12月31日 │101年1月1日 │CH327014│ │
├─┼──────┼─────┼───────┼──────┼────────┼─┤
│2 │99年6月17日 │300,000元 │101年4月30日 │101年5月1日 │CH327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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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6月17日 │300,000元 │101年8月31日 │101年9月1日 │CH327016│ │
├─┼──────┼─────┼───────┼──────┼────────┼─┤
│4 │99年6月17日 │300,000元 │101年12月31日 │102年1月1日 │CH327017│ │
├─┼──────┼─────┼───────┼──────┼────────┼─┤
│5 │99年6月17日 │186,120元 │102年3月31日 │102年4月1日 │CH327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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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103 年度虎簡字第65號│
├─┬──────┬─────┬───────┬──────┬────────┬─┤
│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號│ │(新臺幣)│ │ │ │考│
├─┼──────┼─────┼───────┼──────┼────────┼─┤
│1 │99年6月17日 │150,000 元│99年9月30日 │99年10月1 日│CH327010│ │
├─┼──────┼─────┼───────┼──────┼────────┼─┤
│2 │99年6月17日 │150,000 元│99年12月31 日 │100 年1月1日│CH327011│ │
├─┼──────┼─────┼───────┼──────┼────────┼─┤
│3 │99年6月17日 │300,000元 │100 年4 月30日│100 年5月1日│CH327012│ │
├─┼──────┼─────┼───────┼──────┼────────┼─┤
│4 │99年6月17 日│300,000元 │100 年8月31日 │100 年9月1日│CH327013│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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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