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1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鍾慶源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7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9月17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陸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應自民國9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張任萱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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