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426號
KSYV,103,監宣,426,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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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黃昭坤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黃漏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男,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乙○○(男,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指定甲○○(女,民國五十年二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 三子,而丙○○因腦血管阻塞(中風),目前已達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 人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本 院准予對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 定丙○○之次女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 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 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 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 167條亦有規定。再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 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 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 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 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 法第168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同意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各件為證。經本院 對丙○○進行鑑定程序,在鑑定人即高雄榮民總醫院精神科 醫師朱晉良前訊問丙○○,當場呼喚丙○○並問其姓名、年



籍及指認親人,見其皆無反應,經鑑定人朱晉良醫師鑑定後 認為:受鑑定人於99年至本院神經內科初診,目前評估為血 管性合併退化性失智症,臨床失智量表評定為5分,記憶力 有顯著障礙,幾乎沒有語言能力,已無法針對一般生活及社 會情境進行獨立性、適應性之思考推理及判斷,自我照料能 力顯著退步,整體認知功能已達末期失智程度,日常生活事 務無法自理,經過治療回復的可能性極低,屬因血管性合併 退化性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3年8月 28日勘驗筆錄及高雄榮民總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附卷可稽。 是認丙○○因罹上開疾病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丙○○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三子,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丙○○關係密 切,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見本院同上筆錄),且丙○○之 其他子女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此有其出具之同意書 附卷為憑,是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 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丙○○ 之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即聲請人,自應依民法第 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身體及 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一併敘明。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丙○○之次女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 其與丙○○情屬至親,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見本院同上筆錄),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指定甲○○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丙○ ○之財產,應會同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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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