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263號
KSYV,103,家救,263,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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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葉微
相 對 人 李中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3年度家調 字第1471號),聲請人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調取聲請人100至102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經核聲請人100至102 年度之所得為0,且其名下無任何資產,財產總額亦為0,堪 認確屬無資力之人;又本院就聲請人請求離婚之主張為形式 審查之結果,認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故應予准許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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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